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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博bb平台登录:安徽省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6年上半年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来源:贝博bb平台登录 发布时间:2026-07-12 14:05:18 浏览量:71 次 【返回上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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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上半年,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扎实开展各类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各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取得很明显的成效。全市市场监管系统查处知识产权案件70件,案值183.1万元,罚没款74.72万元,移送公安机关6件。立案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5件,结案2件。

  为发挥典型案例的教育指导作用,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意识,现将2026年上半年芜湖市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案情简介:2026年2月6日,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线索,对某科技公司涉嫌弄虚作假申请专利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为获取专利转让收益,于2021年至2023年提交12件专利申请。调查发现,当事人无研发部门,未开展相关研发活动,没办法提供技术交底书、研发记录等关键技术档案材料,相关专利申请内容均由法定代表人自行编造。其中3件专利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细则》修订施行后仍未撤回。

  当事人提交专利申请并非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构成弄虚作假申请专利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细则》第一百条规定,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警告并处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该案是芜湖市知识产权部门查处的首例弄虚作假申请专利案件。本案的查处,有效震慑了专利造假的违法者,对维护专利制度的严肃性与权威性、规范专利申请秩序、提升专利质量、促进诚信经营具备极其重大示范意义,为真正的创新成果营造了更加公平公正的保护自然环境。此案释放了“专利申请必须以真实创新为基础”的鲜明执法导向,深刻警示各类创新主体,在专利申请中应当以真实发明创造为基础,摒弃投机取巧心理,投入真实研发力量,通过合法合规的创新活动提升核心竞争力,才能真正的完成创新发展。

  案情简介:2026年3月19日,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斯凯孚(中国)有限公司举报,称芜湖某商贸城有多家店铺销售侵犯“SKF”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轴承。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格外的重视,迅速部署执法力量开展统一执法行动,对相关经营场所进行集中检查。

  经查,执法人员在3家涉案店铺发现涉嫌侵权轴承1944个。当事人均没办法提供涉案商品的合法来源证明、进货票据及供应商资质,经商标权利人辨别,上述轴承均为侵犯“SKF”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合计违法经营额3.43万元。

  当事人销售侵犯“SKF”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没收侵权商品,并对3名当事人合计罚款8.34万元。

  典型意义:该案是“线索研判+统一行动+集中查处”执法模式典型案例,在接到权利人举报后迅速部署执法力量,对同一商贸市场内涉嫌侵权经营主体开展同步检查,避免了违法经营者相互串供、转移藏匿涉案商品,实现了从个案线索向区域性风险排查的延伸,有效提升了执法震慑力和案件查办综合效能。本案的查处,有力维护了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消费的人合法权益,净化了轴承产品市场经营环境,彰显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严厉打击商标侵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的坚定态度,对规范专业市场经营秩序、提升经营主体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具有示范意义。

  案情简介:2026年1月26日,鸠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经开区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书,将芜湖市某汽车配件公司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汽车轮毂行为移送鸠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经查,芜湖市某汽车配件公司通过国内外社会化媒体销售的轮毂非相关商标权利人生产或其许可生产的产品,侵犯奔驰、宝 马、路虎、保时捷等注册商标专用权,其违法经营额共计396358元。

  芜湖市某汽车配件公司销售的涉案轮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产品,其销售涉案轮毂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及第六条之规定,办案机构经综合裁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396358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检察机关落实行刑“反向衔接”机制的典型实践。鸠江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高效“府检联动”,有效筑牢知识产权大保护的格局,通过协作有力的“行刑衔接”保护机制,破解刑事案件证据转化、行政法规和刑法间调整对象差异等问题,快速准确依法查处,确保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人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实现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的均衡衔接,维护法律的统一性和公正性。此案形成对侵犯权利的行为的立体化打击与规制体系,严厉打击了知识产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保护了商标权利人和消费的人的合法权利,消除了安全风险隐患,既是对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保护,更是对知识产权行政司法协同保护的有力践行。

  案情简介:2025年9月,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鸠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线索移送函。称位于弋江区的某自动化技术公司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查,当事人与某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供货合同,约定由当事人供应水电及消防材料。当事人按照供货需要从某贸易公司采购材料,并与其签订了买卖合同和送货清单,双方约定阀门的品牌为“埃美柯”,后某贸易公司向当事人提供了“埃美柯”授权证书及产品检验报告。此后,某贸易公司按清单分批将货交付给当事人。当事人收到清单中的产品后,全部交付某建筑工程公司。经商标权利人鉴定,清单内产品中一批卡箍明杆闸阀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货值金额为62915元,无违法来得到的。涉案物品于2025年9月被退还当事人,当事人于2026年3月将其退还某贸易公司。某贸易公司涉嫌犯罪,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法律法规,当事人采购涉案物品时,查验了“埃美柯”授权证书及产品检验报告,能提供与涉案物品供应商签订的进货合同,且经查证已真实履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有关法律法规,能认定当事人合法取得涉案物品,不知道销售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说明了提供者。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不予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因履行严格进货查验义务而依法适用合法来源抗辩、不予行政处罚的典型案例。“合法来源抗辩”是知识产权保护中平衡权利、维护正常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实现侵权溯源治理的关键制度。本案中,针对不知情的销售者,主观无过错、善意,货源通过合法渠道取得,能够说明提供者,支付合理对价,办案机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将侵权源头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本案确立“主客观统一”的裁判尺度,平衡保护权利人专有权与善意交易者信赖利益,实施溯源打击,有力维护正常市场交易秩序。

  案情简介:2025年11月,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举报,反映芜湖某家居用品公司在网店销售的商品,没有经过授权使用其所有的专利证书号,上述行为涉嫌假冒专利。

  经查,当事人在天猫平台上开设网店,将5款伸缩杆在网页广告内标注的专利证书号为ZL6.5,但是放置的专利证书图片为ZL6.2的专利证书。上述产品实际使用的专利仅有ZL6.5,未使用ZL 6.2的专利,该问题系企业制作广告图片时工作疏忽,供应商提供错误的专利证书导致。

  2026年1月,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双方当事人意愿主持调解,并于当日签署了调解协议,后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了司法确认。

  当事人假冒专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细则》有关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结合本案当事人已积极改正,消除危害后果的情节,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是我市首例假冒专利违法案件适用知识产权调解优先机制的典型案例。专利证书号是专利权人创新成果的法律标识,没有经过授权擅自使用他人专利证书号销售商品,不仅误导消费者,更直接损害了专利权人的市场声誉和商业利益。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积极实施知识产权调解优先机制,引导双方当事人调解,最终使侵权者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以“柔性解纷”实现“快保护”,通过“行政调解+司法确认”降低维权成本、节约公共资源,推动从“惩罚导向”转向“治理导向”,构建既有力度又有温度的知识产权保护自然环境‌。

  案情简介:2025年8月14日,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常州鑫邦板业有限公司投诉,称芜湖某项目中的建筑材料上使用“鑫邦”商标,侵犯其注册商标权。执法人员立即核查线索,发现该项目幕墙工程实际由安徽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包工包料形式承揽。经查,在该项目中,当事人实际进场并使用贴有“鑫邦”覆膜的铝单板货值金额为51.31万元。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建筑装饰用铝单板的行为,依据《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及参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一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中的指导案例3号,构成销售侵犯“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建筑装饰用铝单板的行为。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积极推动投诉人与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最终依据《中华

  典型意义:本案是建设工程领域商标侵权认定和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有机衔接的典型案例。本案依据《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相关规定,并参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有效解决了建设工程场景下商标侵权定性难题,准确认定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同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坚持知识产权优先调解机制,实现了权利人合法权益及时救济、侵权纠纷实质化解和执法效果最大化的有机统一。